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初字第8号 原告苑振,又名苑新中,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化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永明,男,。村民。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太康县司法局五里口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苑本常,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王乘,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振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特殊原因(其村另一村民对本案所诉土地证又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诉讼的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刘秀梅 审判员 徐汝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