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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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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振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初字第8号 原告苑振,又名苑新中,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化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永明,男,。村民。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县长。 委托代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太行初字第8号

原告苑振,又名苑新中,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化新,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苑永明,男,。村民。

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太康县司法局五里口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苑本常,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王乘,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振不服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特殊原因(其村另一村民对本案所诉土地证又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诉讼的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刘秀梅

审判员  徐汝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