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夏行初字第5号 法定代表人刘怀义,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夏磊(特别授权),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海清(特别授权),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特别授权),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聂磊峰,男,36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不服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聂磊峰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聂磊峰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城市薛湖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