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李福亚,系该局工作人员。
地址:夏邑县滨湖路北段。
负责人刘计划,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给被执行人作出了(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4日对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