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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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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爱琴海假日酒店罚款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26号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李福亚,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爱琴海假日酒店。 地址:夏邑县滨湖路北段。 负责人刘计划,职务经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夏行审字第00026号

申请执行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李福亚,系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人爱琴海假日酒店。

地址:夏邑县滨湖路北段。

负责人刘计划,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于2014年10月14日对被执行人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给被执行人作出了(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给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超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夏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4日对爱琴海假日酒店作出的(豫夏)质监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学献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孙 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