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林泽玮。 原告睢县中华绝味鸡饭店不服被告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代理审判员 卢卫涛 人民陪审员 陈治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