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叶桂莲。 原告杨建平。 原告杨红艳。 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柘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辉。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建峰。 第三人王志敏,系第三人之妻。 原告叶桂莲、杨建华、杨建军、杨建平、杨红艳不服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通知第三人杨建峰、王志敏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桂莲、杨建华、杨建军、杨建平、杨红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白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