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16号 原告白秋良。 法定代表人陈超。 第三人白新华。 原告白秋良诉被告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17日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6月10日,原告白秋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秋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艳华 审 判 员 陈效亮 代理审判员 钱 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