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行初字第46号 原告古冬臣。 法定代表人余泞。 原告古冬臣不服被告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2014年12月20日,原告以被处罚的事项已与被告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古冬臣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冬臣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艳华 审判员 陈效亮 代理审审员钱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