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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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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与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森。 被执行人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 负责人夏玉亮。 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审字第28号

申请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胡建森。

执行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

负责人夏玉亮。

2013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新环罚(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为由,对其处以罚款80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0000元。2014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环罚(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201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应缴纳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每日3%,按90日计,最高不超过本金),共计100000元。

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获嘉县瑞斌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随 伟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