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审字第16号
法定代表人翟桂利。
法定代表人张粉瑕。
201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欠交人防易地建设费69.894286万元。该决定已于2014年1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确定的义务,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98942.86元。
案件执行费9389元由被执行人新乡市宏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随 伟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