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中行审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庆祯。
2014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作出豫新路政罚(2014)1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李国峰在高速公路桥下私自盖房为由,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豫新路政罚(2014)1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新乡市交通路政管理处作出的豫新路政罚(2014)12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李国峰应缴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每日3%,按90日计,最高不超过本金),共计60000元。
案件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李国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智勇
审判员 随 伟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