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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崔进保与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堵传涛,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南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进保。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堵传涛,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南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进保。

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县长。

委托代理人娄文毫,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进保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堵传涛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堵传涛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堵传涛的委托代理人王小辉,被上诉人崔进保的委托代理人刘东伟、赵海峰律师,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娄文毫、崔荣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大春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