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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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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贯啟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96号 原告贾贯啟,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住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睿霞,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96号

原告贾贯啟,男,汉族,1952年5月4日出生,住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睿霞,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陈志恒,该局社救股股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贾贯啟诉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6月17日原告因有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贯啟撤回对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华云

审 判 员  杨顺风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瑞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