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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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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6号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峰,男,汉族,该公司出纳。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初字第6号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峰,男,汉族,该公司出纳。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吴运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峰,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科长。

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25日诉至本院。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确认,案件中止审理。2015年6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了问题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金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