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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喜艳诉沈丘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喜艳,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局长。 原告张喜艳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沈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喜艳,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沈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恒新,局长。

原告张喜艳诉被告沈丘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喜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崔 冀

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