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64号
原告李龙,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李龙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