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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龙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64号 原告李龙,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李龙诉被告郑州市二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64号

原告李龙,男,汉族,1948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李龙诉被告郑州市七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