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25号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秋生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