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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秋生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25号 原告李秋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25号

原告秋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巩蔺娜,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光,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宗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秋生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秋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