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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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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及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城建规划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莎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淑娟,郑州市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号

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莎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淑娟,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省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磊,局长。

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城建规划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