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莎莎,该单位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省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磊,局长。 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城建规划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越野赛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