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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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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与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兴荣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原告魏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兴荣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予西,局长。

原告魏某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