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全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之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昕,厅长。 第三人河南现代农业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刘海富,院长。 原告王全意诉被告河南省民政厅撤销登记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全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