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24号
原告狄晓云,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乐云,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拥军,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狄晓云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狄晓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狄晓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晓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