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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徐红岗、李某等与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8号 原告徐红岗,男,汉族。 原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辉,南,汉族。 原告王某某,南,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河南见地律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8号

原告徐红岗,男,汉族。

原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辉,南,汉族。

原告王某某,南,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珍,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小峰,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徐红岗、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撤销经营许可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