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8号
原告徐红岗,男,汉族。
原告李某,女,汉族。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辉,南,汉族。
原告王某某,南,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珍,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小峰,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禹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如意,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徐红岗、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撤销经营许可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李某、徐某某、田某某、徐某辉、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晓炳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