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68号 原告田亚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刚,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盛道,厅长。 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原告田亚丽诉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田亚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亚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 张晓炳 审判员 董俊杰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