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48号
原告彭振涛,男,汉族。
第三人郑州金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彭振涛诉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振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振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振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 张晓炳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