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51号 原告许世华,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兴,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康晓莉,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贾某,女,194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王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许世华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世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世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 洋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