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初字第141号 原告朱喜叶,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德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明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朱喜叶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喜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喜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董俊杰 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 人民陪审员 吕 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慧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