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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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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霍红军、张杰武、谢永红、周立新、王跃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龙,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盛战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红军,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住漯河市郾

(2015)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存正,市长。

委托代理人郑义龙,漯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盛战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霍红军,男,汉族,1964年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杰武,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立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永红,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立新,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跃民,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霍红军张杰武、谢永红、周立新、王跃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漯河市人民政府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人民政府撤回向本院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