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48号
代景森:
你因与陕县人民政府、陕县教育体育局行政确认及赔偿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行终字第94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关于代景森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陕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代景森反映问题的复查决定》以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对代景森信访问题的复核决定》,均是依据《信访条例》对你反映问题所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根据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第二项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你诉请法院撤销被诉信访处理决定,判令陕县人民政府、陕县教育体育局为你恢复名誉平反昭雪并予赔偿的请求,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