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4号
戴晓峰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正义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戴晓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戴晓峰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