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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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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峰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正义房产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4号 戴晓峰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正义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戴晓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戴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4号

晓峰郑州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局、郭义房产行政登记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郑行终字第10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戴晓峰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戴晓峰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