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冯铁英郑与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驳回申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31号 冯铁英: 你因诉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再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再申字第00031号

冯铁英:

你因诉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再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生活护理费计算基数。(一)你认为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上年度”应理解为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每一年的上年度,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但同时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结合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八条规定,“上年度”若解释为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每一年的上一年,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已无存在必要。

(二)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你护理鉴定等级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护理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在省一级层面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规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护理鉴定等级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上述规定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化规定,并不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三)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定生活费基础上,另根据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郑劳社养老(2005)2号文件、郑劳社工伤(2007)1号、郑劳社工伤(2007)10号、(2008)6号调整护理费待遇文件,对护理费进行适时增加并无不妥。以上四次调整护理费的规范性文件,均系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执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标准而发,并没有重新设置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算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照省厅文件精神四次调整待遇,不违反《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综上,你要求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2008年3月起逐年逐月按上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