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84号
曹继山:
你因诉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和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不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是县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在辖区范围内的治安管理职权。你阻挠开封市开发区12号路工地照明工程正常施工的事实清楚,开封市公安局开发区第一分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予以处罚并无不当。你认为的征地行为违法、征地款没有补偿到位问题,不能成为有权阻止施工的理由,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解决。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