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9号
赵春阳:
你因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68号行政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申字第3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规定,你不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12月2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需先经过行政复议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你申请复议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表明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经过了行政复议。因此,在未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你直接起诉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