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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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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山与扶沟县公安局、第三人袁桂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5号 刘锦山: 你因诉扶沟县公安局、第三人袁桂菊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5号

刘锦山:

你因诉扶沟县公安局第三人袁桂菊治安行政处罚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2)扶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利害关系人高保朋、鄢春亮的证言证实,当天你确实与袁桂菊发生了撕扯。公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袁桂菊躺倒在地面部有血迹。经法医鉴定,袁桂菊身上多处受轻微伤,其受伤部位和特征符合钝性外力形成的情形。第三人袁桂菊的陈述、指认,以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你有殴打行为。你虽否认打人事实,但也承认自己确实与袁桂菊发生过争执,而当天袁桂菊与他人并无纠纷,也没有自伤可能,故可以认定你殴打第三人袁桂菊的事实存在。因袁桂菊系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扶沟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