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4号
李来友:
你因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4)安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安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行申字第3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土地自1988年你与同村村民李来田签订宅基兑换协议后至今,一直由被申诉人李来田管理使用,且交换宅基之后,你与李来田的宅基地都比较规则。安阳县人民政府在该争议土地使用状况已形成事实多年的基础上,本着尊重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将争议土地确定给李来田使用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