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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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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满与修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8号 郭小满: 你因诉修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武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足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28号

郭小满:

你因诉修武县公安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修武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你组织、带领修武县各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数十人,未经许可闯入修武县县委机关,围堵县委常委办公区,严重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事实。修武县公安局依据上述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你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