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65号
姬灿辉:
你因诉遂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0)遂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法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2013)驻立行监字第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自称发生事故当晚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系为完成工作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收麦草任务而前往西关,因既非单位统一安排的活动,也非受工作单位指派进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因公外出。(二)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07年5月29日当晚,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遭遇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你起诉要求确认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