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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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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梅诉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州市河阳清扫保洁服务中心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9号 韩梅诉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州市河阳清扫保洁服务中心工伤认定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焦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9号

韩梅诉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河阳清扫保洁服务中心工伤认定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焦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韩梅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