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行申字第00269号
韩梅诉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孟州市河阳清扫保洁服务中心工伤认定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焦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韩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韩梅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