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11号
法定代表人:鲍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桥,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智毅,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刘保轩诉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已主动接收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轩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