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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保轩与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刘保轩,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鲍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桥,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智毅,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刘保轩,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鲍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桥,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智毅,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刘保轩被告宜阳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被告已主动接收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轩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