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17号
叶玉芝:
你因诉正阳县人民政府、周尽武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行终字第93号行政判决,以被诉土地处理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土地位于乡直属林场彭桥林场,为乡集体所有。被诉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以周尽武不是彭桥林场村民,不具备在彭桥林场申请划拨宅基地资格为由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依法撤销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