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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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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桂兰诉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5)罗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桂兰,女,1950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舒庭林,男,65岁,汉族。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诉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

(2015)罗行初字第19号

原告王桂兰,女,1950年7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舒庭林,男,65岁,汉族。

被告息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兰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