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19号
委托代理人舒庭林,男,65岁,汉族。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诉被告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兰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胡汉青
代理审判员 刘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保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