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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刘忠连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确山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确山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广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忠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需变更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连承担。

审 判 长  江 玲

审 判 员  谢新向

人民陪审员  瞿进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舒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