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24号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广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忠连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需变更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忠连承担。 审 判 长 江 玲 审 判 员 谢新向 人民陪审员 瞿进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舒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