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赵铁忠,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赵铁忠,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刘龙集村委刘南组。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

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邹军义

审判员 谢新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