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赵铁忠,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原告刘忠连,男,汉族,1966年9月5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刘龙集村委刘南组。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 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铁忠、王望、刘忠连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邹军义 审判员 谢新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