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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望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确山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王望,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住河南省确山县双河乡。

委托代理人李俊连,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窦莹玉,河南驻马店高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确山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新,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确山县广琴宏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广琴,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望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需变更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望承担。

审 判 长  江 玲

审 判 员  谢新向

人民陪审员  瞿进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舒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