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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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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确山县新安店镇余冲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柱颁发确林证字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021号 原告确山县新安店镇余冲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余春水,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男,系该县县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正行初字第000021号

原告确山新安店镇余冲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余春水,男,系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确山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耕,男,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男,系确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柱,男,194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确山县新安店镇

原告确山县新安店镇余冲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柱颁发确林证字(2013)第J-J7-j1-001号林权证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指令该案由我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该林权证已到期,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确山县新安店镇余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邹军义

审判员 谢新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