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行初字第9号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女,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磊,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梅,女,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龙涛,男,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詹艳,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小芝,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系詹艳之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锐诉被告息县公安局、第三人詹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锐负担。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胡汉青
审判员 况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