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肖宏英,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健,男,该局局长。 第三人胡友伟,男,汉族。 原告徐国中、肖宏英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胡友伟城建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国中、肖宏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国中、肖宏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