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贺保彦,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传忠,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磊,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保彦诉被告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保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贺保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