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行初字第00007-1号
原告马力,男,汉族,1994年6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力的父亲。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2005年1月21日生。
法定代理人马淼,系原告马某某的父亲。
法定代表人闻有为,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力、马某某诉被告潢川县工伤保险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本院需等待有关机关答复关于此案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房 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