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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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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立辉、刘树玉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乐树安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光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杨立辉,男,汉族。 原告刘树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代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强,该局工作人员。 第

(2014)光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杨立辉,男,汉族。

原告刘树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代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乐树安,男,汉族。

原告杨立辉、刘树玉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乐树安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国中、肖宏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立辉、刘树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胡光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