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杨立辉,男,汉族。 原告刘树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甜,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代库,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乐树安,男,汉族。 原告杨立辉、刘树玉诉被告潢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乐树安不履行规划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国中、肖宏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立辉、刘树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胡光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