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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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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诉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等行政许可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光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马勇,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闻世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治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山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乐洪根,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

(2014)光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马勇,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闻世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治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山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乐洪根,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成兵,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

第三人徐昌凤,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

第三人袁业霞,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

第三人袁业和,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社香,女,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勇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原告马勇不服该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信行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本院(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审已收,不再变更。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树君

审判员  张崇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