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马勇,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闻世忠,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治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山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乐洪根,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成兵,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 第三人徐昌凤,女,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 第三人袁业霞,女,1963年12月3日生,汉族。 第三人袁业和,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 第三人王社香,女,1954年3月29日生,汉族。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新,光山县弦山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勇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原告马勇不服该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信行终字第5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本院(2011)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光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王成兵、徐昌凤、袁业霞、袁业和、王社香的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审已收,不再变更。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树君 审判员 张崇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