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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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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永涛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2014)光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张廖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霞,女,潢川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钱士忠,男,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

(2014)光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张廖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霞,女,潢川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钱士忠,男,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

第三人张永涛,男,汉族。

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永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廖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廖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