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张廖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昭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士忠,男,潢川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 原告张廖琴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第三人张永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廖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廖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董德才 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 |